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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切实加强奶牛布鲁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三、加强应急处置,严防疫情蔓延扩散。一旦发现人畜共患病病畜、布鲁氏菌病或结核病检测阳性畜,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由当地政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杀并无害化处理病畜、阳性畜,确保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减少损失。对布鲁氏菌病或结核病阳性奶牛场,要按照《浙江省奶牛布鲁氏菌病、结核病控制与净化方案(试行)》(浙农专发〔2007〕30号)的规定,切实采取综合防控措施,有力有效地做好控制与净化工作。

  四、强化防疫监管,有效切断疫病传播途径。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奶牛饲养场户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规范奶牛户口薄管理制度,督促指导业主加强饲养管理和消毒工作。要深入推进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疫区和风险区禁调措施,不得从已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的高风险地区调入抗体阳性的牛、羊等家畜。异地调运奶牛的,要严格执行调运前备案、跨省检疫审批和调入后报验制度,落实调入后的隔离检疫措施。要加强对来自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四川、云南七省耕牛的血吸虫病监控,严禁从疫区调入病牛。要严把生猪的产地和屠宰检疫关,切实落实猪链球菌病检疫措施,确保上市肉品安全。

  五、适时开展免疫,提高动物抗病力。各地要按照省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的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疫病发生和流行情况,及时完善免疫方案,适时做好免疫工作。今年春季,对所有犬类集中进行一次狂犬病免疫。在6月份以前,对种公母猪进行一次猪流行性乙型脑炎免疫。对重点地区的规模养猪场户,组织开展猪链球菌病免疫。

  六、加强科普宣传,推进群防群控。各地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农民信箱、板报等多种形式,切实加强科普知识的宣传,有效提高屠工、屠商、牲畜贩运、村级动物防疫员、饲养场户兽医与饲养人员等重点职业人群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护能力。要加强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培训,将监测、无害化处理、消毒、免疫等技术培训到乡村,培训到场户,切实提高综合防治效果。

  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事关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公共卫生安全。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重视和部门配合,加强防治工作组织部署、监督和指导考核,对存在的问题或薄弱环节,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彻底消除疫情隐患。各市要在12月底前将辖区各县(市、区)人畜共患病疫情及防治情况统计汇总(见附件),并报我局动物疫病防治处,传真0571-8694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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