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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切实加强奶牛布鲁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切实加强奶牛布鲁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浙牧防发〔2008〕21号)


各市、县(市、区)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有效控制和净化奶牛布鲁氏菌病、结核病和犬狂犬病,严防猪Ⅱ型链球菌病、家畜血吸虫病的传入发生,切实巩固人畜共患病防治成果,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牛结核病防治技术规范》、《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等技术规范和省委、省政府“平安浙江”考核要求,现就加强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切实增强防治工作的紧迫感。去年以来,经过全省各级共同努力,奶牛布鲁氏菌病、结核病得到了有效控制,家畜血吸虫病继续保持传播阻断标准,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我省人畜共患病防治形势仍较严峻,2007年全省奶牛布鲁氏菌病阳性率为1.00 %,奶牛结核病阳性率为1.33%,人狂犬病、人感染猪Ⅱ型链球菌病和输入性人血吸虫病时有发生,加上部分养殖场户防疫条件较差,定期消毒、引种隔离检疫等措施没有落实到位,存在较大防疫隐患。各地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浙江”的高度,在抓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同时,将奶牛布鲁氏菌病、血吸虫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全面强化“监测、检疫、扑杀、消毒、免疫”等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落实工作责任。

  二、加强疫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严格疫情报告。各地要按照《2008年浙江省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计划》(浙农专发〔2008〕14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做好家畜血吸虫病、布鲁氏菌病、奶牛结核病、动物狂犬病的日常监测和集中监测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全年监测任务。对监测发现的病畜、阳性畜,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逐级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并及时向当地卫生部门通报相关疫情。未经网络报告疫情并经我局确认的,病畜扑杀不享受省级财政补助政策。要重点加强奶牛布鲁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的流行病学调查,查明病因,追踪病原去向,评估控制措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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