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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下达2008年浙江省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抽检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异议处理及汇总上报
  1、对于不合格的产品,检验单位应将不合格通知书以可靠的方式送达被检单位或标称生产单位,并告知异议申诉的方式、期限和联系方法;被检单位或标称生产单位在收到通知后15日(兽药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检验单位应在收到申诉后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2、检验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异议处理和检验结果汇总,对检验结果进行分析,按规定上报。
  (四)检验工作纪律
  1、检验人员应高度重视监督抽检工作,严格按照检验标准实施检验,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公正、准确。检验人员不得直接与被检单位联系。
  2、检验人员应严格遵守检验工作有关保密规定。

  表1         
  2008年度各类样品抽检计划               
  单位:批次

 

饲料质量安全监测样品(第一类)

违禁药物专项抽检(第二类)

兽药

抽样完成时间

配合饲料/浓缩饲料

动物源性饲料

饲料添加剂

预混合饲料

猪配合饲料

禽用配合饲料

水产配合饲料

蛋白饲料

杭州市

10

骨粉和肉骨粉2,禽肉粉、羽毛粉和血粉等2

10

10

10

10

 

5

30

3月30日前

绍兴市

20(其中水产饲料6个)

骨粉和肉骨粉2

2

10

15

10

10

/

30

3月30日前

金华市

30

骨粉和肉骨粉2,禽肉粉、羽毛粉和血粉等2

/

10

15

10

/

/

30

3月30日前

温州市

30*

鱼粉3

/

/

10

10

/

/

20

3月30日前

衢州市

20

骨粉和肉骨粉2,禽肉粉、羽毛粉和血粉等2

/

10

15

10

/

/

30*

兽药5月30日前,饲料8月15日前

湖州市

30(其中水产饲料12个)

鱼粉5

/

10

15

10

20

5

30 (其中蚕用和水产用药不少于5)

兽药5月30日前,饲料8月15日前

嘉兴市

30(其中水产饲料15个)

骨粉和肉骨粉2,禽肉粉、羽毛粉和血粉等2

5

15

15

5

20

5

30(其中蚕用和水产用药 不少于5)

8月15日前

舟山市

/

鱼粉4,鱼油4

/

/

/

/

5

/

/

8月15日前

合计

170

34

17

65

95

65

55

15

200

/

备注

 

可在饲料厂抽

生产、经营和养殖环节样品比例约1:2:3。生产、经营环节抽的样品可用第一类中的样品充抵,但必须在抽样单和样品袋上注明

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样品比例约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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