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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下达2008年浙江省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抽检实施细则的通知

  2、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必须独立完成抽样。抽样单位不得接收被检单位自行取送的样品。抽样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细则实施抽样,并严格为企业保守秘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企业的技术或产品技术指标等信息。
  3、抽样人员应主动向被检单位出示抽样文件和工作证件。
  4、抽样人员应在现场认真填写抽样单。填写的抽样信息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共同在抽样单上签章(名)。抽样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抽样单位保存,第二联随抽取的样品交检验单位,第三联交被检单位保存。
  5、抽样人员应在抽样过程中全面了解被检单位的生产、经营等情况,以便进行监测结果的分析总结,并对相关证、照进行检查,如饲料添加剂和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等。对未取得相关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擅自生产、经营的,应报当地饲料/兽药主管部门查处,不再实施抽检。
  6、对于拒绝抽检的单位,抽样人员应耐心做好说服工作,宣讲有关规定,并阐明拒检所产生的后果,请当地饲料/兽药主管部门予以协调。如果被检单位仍然不接受抽检,抽样人员应书面记录当时的情况,内容包括:被检单位名称、拒检理由、经过、时间、地点、现场人员等,抽样人员和当地饲料/兽药主管部门在场人员在书面材料上签字,并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和省畜牧兽医局报告。拒检的产品按不合格产品处理,相关情况报任务下达部门。
  二、检验工作
  (一)样品交接
  抽取的样品应按时送交浙江省饲料监察所/浙江省兽药监察所。浙江省饲料监察所/浙江省兽药监察所样品管理员在接收样品前,应对抽样单信息、样品的封签状态、样品的完好性、批号/生产日期、样品数量及样品编号进行逐一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登记入库。
  外省兽药产品执行地方标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产品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兽药监察所)发函索要兽药质量标准。
  (二)检验要求
  1、检验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工作程序执行。
  2、检验项目
  (1)兽药检验项目:性状、鉴别、检查、含量。
  (2)饲料质量安全监测项目:
  配合饲料/浓缩饲料:标签、水分、粗蛋白质、铅、镉、黄曲霉毒素B1、沙门氏菌;
  禽肉粉、羽毛粉、血粉等:标签、水分、粗蛋白质、沙门氏菌;
  鱼粉:标签、水分、粗蛋白质、沙门氏菌、砂分、铬、镉;
  骨粉:标签、水分、总磷、钙、沙门氏菌;
  肉骨粉:标签、水分、粗蛋白质、沙门氏菌、铬;
  鱼油:标签、酸价、过氧化值;
  维生素预混合饲料:标签、VA、VD3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标签、铜、锌、砷;
  复合预混合饲料:标签、铜、锌、铅、砷;
  维生素添加剂:标签、主含量,氯化胆碱加测水分;
  矿物质添加剂:标签、主含量、铅、砷;
  其它饲料添加剂:标签、主含量、铅、砷。
  (3)违禁药物专项抽检项目安排如下
 

盐酸克仑特罗

莱克多巴胺

地西泮

呋喃唑酮

氯霉素

喹乙醇

苏丹红

三聚氰胺

生长肥育猪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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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猪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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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成期和肉禽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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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禽产蛋期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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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水产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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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鱼、鲤鱼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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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白质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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