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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下达2008年浙江省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抽检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样品分配及抽样时间见表1。
  (三)抽样要求
  1、生产企业抽检的产品应是成品仓库中待销售的产品,经营环节抽检的产品应是保质期内的产品,使用环节抽检的饲料仅限于猪、鸡、水产养殖场(户)库房内近期使用的饲料或食槽饲料。
  2、饲料样品混合均匀后用四分法(小包装产品除外)分成一式三份,每份约500g(价值比较高的饲料添加剂产品,样品量可适当减少,但每份样品不得少于50g)。
  兽药样品抽取的数量应满足下表要求,并按要求分成三份。

产品类别

每批取样数量(支/瓶/袋)

1、注射用针剂(粉针)

3盒(每盒25瓶,每份一盒)

2、注射液(水针)

1-5毫升装

110(检验用50支,留样各30支)

10-20毫升装

30(每份10瓶)

50毫升装

12(检验用6瓶,留样各3瓶)

50毫升以上

6(检验用4瓶,留样各1瓶)

3、片剂

片重0.5克、100片/瓶(袋、盒)以上(含100片)

3(每份1袋/瓶)

片重0.5克以下、500片/瓶(袋、盒)以上(含500片)

3(每份1袋/瓶)

4、原料药

300克,分装成3瓶/袋

5、预混剂、粉剂、溶液剂

 

50克(ml)或以下

16(检验用10瓶/袋,留样各3瓶/袋)

50克(ml)以上

15(检验用9瓶/袋,留样各3瓶/袋)

6、中药散剂

20(检验用10袋/包,留样各5袋/包)


  3、一式三份的样品,1份由被检单位存留,另外2份通过可靠途径传送至省兽药监察所(1份用于检验,1份留样)。
  4、抽饲料样品时务必同时索取一式三份标签,并将标签随样品同时封存。
  (五)抽样注意事项
  1、抽样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农业部《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范》和GB/T14699.1-2003《饲料 采样》,实施抽样、分样、封样、编号和留样,并将包装好的样品密封,防止样品在运输及交接过程中交叉污染和包装破损,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原始性。抽取的样品应妥善保存,防止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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