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下达2008年浙江省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抽检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牧饲发〔2008〕19号)
为加强饲料、兽药等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今年,农业部和省农业厅分别下达了饲料、兽药等畜牧业投入品抽检任务。为按时完成各项抽检工作,保证抽检样品的代表性和公正性,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2008年饲料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08〕3号)、《农业部关于下达2008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08〕10号)和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省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督抽检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专发〔200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2008年浙江省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抽检实施细则(见附件),请各地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
2008年浙江省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抽检实施细则
一、抽样工作
2008年度省级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抽样和检验工作由浙江省兽药监察所(浙江省饲料监察所)牵头组织并实施,各有关单位配合完成。详细抽检计划见表1。
(一)抽检品种、环节和批次数
1、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配合/饲料浓缩饲料不少于160批次(部级抽检130批次,省级抽检30批次),其中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的抽样比例原则上是3:2,水产饲料不少于32批次。
动物源性饲料不少于30批次(包括国产和进口产品),其中禽肉粉、羽毛粉和血粉等6批次,鱼粉11批次,骨粉和肉骨粉9批次,鱼油和饲料级混合油4批次。样品可在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抽取。
饲料添加剂和预混合饲料不少于80批次,其中添加剂约16批次,预混合饲料约64批次。样品可在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抽取。
2、饲料中违禁药物专项监测
抽检品种包括猪、禽、水产配合饲料和植物性蛋白饲料。样品在生产、经营企业和养殖场户抽取,各环节抽样比例原则上为1:2:3。生产、经营企业抽检的样品可与“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样品共用。养殖场可以抽检食槽内饲料。
抽检样品总数不少于230批次。其中植物性蛋白饲料15批次,水产饲料55批次,猪配合饲料95批次,禽配合饲料65批次。
3、兽药
抽检样品总数为200批次。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抽样比例原则按3:5:2进行,其中生产企业抽检的样品数不少于30%。
本年度重点评价性品种见表2。原则上重点评价性品种的抽样量占总抽样计划的20%,各品种抽检批次应基本均衡。
抽样时应着重加大对重点监控企业的抽检力度,重点监控企业目录见表3。
对列入《禁用兽药清单》、《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且超过市场流通期的产品、近两年农业部发布的兽药质量通报中同一批号的假劣产品、非法企业生产的非法产品、经确认属合法企业生产的假兽药、过期失效产品,应由当地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不再进行抽检。
(二)抽检时间安排
饲料抽检分两期完成,第一期:3月10-30日完成抽样,4月底前完成检验,4月20日-5月10日为复议期,5月15日完成上报;第二期:8月10日-8月30日抽样,9月底前完成检验,9月20日-10月10日为复议期,10月15日完成上报。
兽药抽样分三期完成,每季度根据工作情况安排一次抽样,每季度末上报该季度抽检结果,未完成异议处理的,转入下一季度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