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畜牧兽医局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图案的通知
(浙牧医发〔2008〕14号)
各市、县(市、区)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维护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严肃性,树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形象,农业部决定启用全国统一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现将《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图案的通知》(农办医〔2008〕1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图案的使用主体为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使用范围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有关办公场所、交通工具、证件证书、官方网站、执法服装、宣传材料等方面,使用时可根据需要同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改变标志图案的结构和色彩。此前各地自行设计使用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一律废止。
二、为确保标志图案制作的质量和统一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交通工具(车辆)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图案喷印模子、证件证书、执法服装、办公场所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由农业部证章标志定点厂(杭州鑫剑印业有限公司)统一制作。其他场合使用标志可从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www.cahi.org.cn)下载标志图案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