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每个涉奥动物规模养殖场、冷库的监管每周不得少于2次,每次监管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每个动物屠宰加工企业要派驻专人监管。监管要有记录,记录要客观真实,一式两份,监管机构和相对人各一份。
实施时限:2008年6月-9月30日。
(二)养殖场监管
工作目标:
1、涉奥动物养殖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与养殖场100%签订监管责任书,明确相关职责和义务。
2、强制免疫监管。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免疫率达到100%,免疫抗体水平监测合格。
3、疫病监测监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规定进行疫病监测,100%达到要求。
4、动物标识监管。养殖场对饲养的猪、牛、羊100%按规定加施动物标识。
5、日常消毒监管。养殖场100%建立消毒制度,并严格落实。
6、无害化处理监管。养殖场的病死动物及其污染物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销毁或无害化处理,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7、兽药残留监管。对备案饲养场进药、用药情况进行监管,100%达到要求。
8、养殖档案监管。养殖场按照《
畜牧法》规定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档案,建立畜禽养殖档案率达到100%。
9、检疫。出栏动物的检疫率达到100%,对检出的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依法处理率达到100%。
工作措施:
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与涉奥动物养殖场签订监管责任书,明确相关职责和义务。
完成时限:6月份前。
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对涉奥动物养殖场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强制免疫、日常消毒、残留控制、养殖档案建立、无害化处理和加施动物标识等情况的监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农业部的规定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建立监管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
实施时限:2008年6月-9月30日
3、涉奥动物养殖场的动物出栏前,养殖场要提前3天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严格按国家规定进行检疫,并结合养殖档案、“瘦肉精”检测证明出具检疫证明。不得将非备案养殖场的动物签证输往奥运举办城市。
实施时限:2008年6月-9月30日。
4、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检出的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要严格依法处理,对病死动物要严格监督销毁或无害化处理。
(三)屠宰加工厂、冷库监管
工作目标:
1、涉奥屠宰加工企业为供应奥运举办城市动物产品而屠宰的动物100%来自备案养殖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