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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畜牧兽医局转发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规范使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的通知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转发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规范使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的通知
(浙牧医发〔2008〕43号)


各市、县(市、区)畜牧兽医局:

  为维护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严肃性,树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形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下发了《关于规范使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及其派出机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派驻铁路、水路等机构的固定办公场所、动物检疫申报点、驻屠宰场检疫办公室、驻市场、冷库监管办公室等场所的执法标志,必须于8月31日前全部使用到位。各市、县(市、区)请将本辖区所需订购的办公场所执法标志规格数量于7月20日前告知杭州鑫剑印业有限公司(农业部证章标志定点厂,联系人:项祖行 13805717358,传真:0571-88115826),同时抄送我局兽医监督管理处。交通工具及执法服装、执法证件的标志订购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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