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浙饲办发〔2008〕1号)
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
根据
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及农业部办公厅农办牧[2005]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实行年度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获证企
业应当如实、规范填写年度备案报表(见附件,获双证企业分表填报),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二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月20日前将备案表一份报送我办,一份报送所在市畜牧兽医局(处),我办将汇总后统一报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对连续两年不上报年度备案材料,经督促不改正的企业,我办将报请注销其生产许可证。
二、各企业要结合生产许可证的年度备案工作,认真开
展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标签内容规范情况,特别要自查药物饲料添加剂及其它原料验证验货制度、按标准投料情况和台帐制度的执行情况,坚决杜绝违禁药品和化学物质从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企业流向养殖环节。同时,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三、备案审查中,如发现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存在严重安全卫生隐患和产品质量等问题的,我办将会同当地饲料管理部门进行实地调查,对违反《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