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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度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的通知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度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的通知
(浙牧畜发〔2008〕40号)


各市、县(市、区)畜牧兽医局(站、中心):

  为进一步促进生猪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有效保障肉类产品市场供给,根据省农财两厅《关于贯彻落实大力发展现代畜牧业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浙农计发〔2008〕28号)精神,我省将继续实施能繁母猪补贴制度,对能繁母猪饲养者给予直接补贴。现就2008年度能繁母猪补贴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辖区内所有种猪企业、规模猪场(户)和散养农户中,凡在调查核实期内,达到生殖年龄、有生殖能力并专门留作繁殖用的母猪,按规定免疫并佩带统一的畜禽标识,均纳入本次补贴申报范围。宁波市所辖县(市、区)能繁母猪申报数报宁波市农业局,同时抄省畜牧兽医局。

  二、补贴标准和数量

  2008年度(2008年7月1日-2009年6月30日)养殖能繁母猪补贴政策仍按《关于促进我省生猪等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07〕49号)规定执行,能繁母猪补贴标准为每头100元,其中:欠发达地区由省财政承担80%,地方财政承担20%;其他地区由省财政承担20%,地方财政承担80%。补贴数量以2008年6月30日的能繁母猪存栏数为准。

  三、申报程序

  1、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各乡(镇)畜牧兽医人员,由2人以上组成调查组,按要求进行调查并填写《能繁母猪存栏数调查表》(附件1),经当地乡(镇)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盖公章后,上报县(市、区)畜牧兽医局(站)汇总。

  2、县(市、区)畜牧兽医局(站)要根据2008年上半年业务统计年报和春季集中免疫情况所反映的能繁母猪数据,对各乡镇能繁母猪存栏数进行仔细核对(如发现有明显差距的,必须进行现场核查,仔细查验配种和产仔纪录),并在此基础上填写《能繁母猪补贴申报表》(附件2)。

  3、在调查、汇总和核查数据的基础上,进行分类型公示。其中拥有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企业、存栏生猪1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统一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新闻媒体或其他合适渠道进行公示;其他规模养猪场(户)和农村散养户由当地乡(镇)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由所在县(市、区)农业部门实地核查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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