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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防疫场所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防疫场所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防指发〔2008〕5号)


各市、县(市、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

  为健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度,全面落实动物防疫场所监管责任人工作职责,切实强化各项综合防控措施,特制定《浙江省动物防疫场所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

浙江省动物防疫场所监管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场所监管工作制度,有效落实动物防疫场所监管责任人工作职责,确保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措施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防疫场所监管责任人,是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或受委托履行动物防疫监管职责的人员担任,对动物和动物产品饲养、屠宰、加工、经营等场所的单位和个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动物防疫场所监管责任人是该场所动物防疫监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动物防疫场所监管责任人,监管责任人员变动的,要及时调整并报当地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防指办”)备案;各级防指办定期公布重点场所监管责任人名单。
  第四条 动物防疫场所监管内容
  1.动物防疫条件:场所位置、各功能区布局以及建筑物状况,消毒、隔离、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的配置;
  2.动物防疫制度:免疫、检疫、消毒、隔离、疫情监测及生产经营等制度;
  3.动物防疫措施:强制免疫、消毒、隔离、疫情监测报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落实;
  4.动物防疫记录:免疫、检疫、消毒、疫情监测、无害化处理等记录档案,养殖档案,生产加工经营台帐,畜禽标识使用和佩带情况;
  5.其他:政策法律规定业主应当履行的其他动物防疫义务。
  第五条 动物防疫场所监管责任人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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