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评选山东省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通知
(鲁教外函[2012]7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2009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教育系统较好地完成了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任务,在工作中涌现出了一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我厅决定于2012年开展“山东省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奖励名额
先进单位50个:其中高等学校20个,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小学30个。
先进个人100名:其中,高等学校50名,基础教育方面50名(教育行政部门人员控制在10%以内)。评选范围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中长期从事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的人员,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本次先进个人的评选。人选为公务员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各市原则上推荐先进单位1个,先进个人1名;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较多的市,可适当多推荐1到2个先进单位和1到3名先进个人。各高等学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酌情推荐。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单位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践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顾全大局,配合我省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发展战略,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服务教育发展和对外开放。
3、重视和支持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
4、开拓创新,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活跃,成绩突出,为本校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做出重要贡献。
5、积极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为本地区、本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注入生机与活力,取得明显效果。
6、重视汉语对外推广工作,在孔子学院、孔子课堂建设和发展中取得优异成绩,在对外汉语教师、志愿者派遣工作中积极主动。
7、对外籍人员子女教育方面自觉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成绩突出。
8、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纪律严明,无违法、违纪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