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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业务建设的意见

  (二)加强刑事诉讼监督能力建设
  1、加强侦查监督工作。把监督纠正漏罪漏犯以及各种违反诉讼程序、侵犯人权的违法行为作为重点。立案监督重点监督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以及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违法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问题;继续完善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积极借鉴外地先进工作经验,建立信息通畅,监督及时的工作机制。
  2、加强刑事抗诉工作。加大对刑事判决、裁定的审查力度,对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畸重的案件要坚决予以抗诉。准确把握抗诉条件,提高抗诉质量;对审判活动中的其它违法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进行监督。
  3、提高审查证据、运用证据能力。采取案件研讨、证据分析评判会以及侦查终结报告、审查逮捕意见书和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综合化等评析和评选活动。培养针对证据具体分析、综合判断的工作方法,提升对证据去伪存真的识别能力及查证核实能力;加强对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审查,及时排除非法证据,确保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
  4、加强公诉能力建设。采取旁听观摩,模拟庭审,举办论辩赛等活动,着力提高检察官论辩水平、庭审应变力、参与庭审能力,增强庭前准备庭审预案能力和熟练掌握举证、质证规则的能力。
  5、强化诉讼监督合力。注意整合监督资源,进一步加强公诉、侦查监督、自侦、民行、监所、控告申诉等部门的信息沟通与配合,互通情况、相互衔接,进一步健全协作机制,形成诉讼监督的合力,增强监督实效。
  (三)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
  1、整合办案力量。积极适应法院民事行政案件大量调解结案新变化,针对区县院民事行政案件少,市院民事行政案多人少的形势,整合全市民行检察队伍,采取交办、协办,指定办理等办法调剂案源,发挥人力资源作用。
  2、加大监督力度。继续加强民事行政抗诉工作,保证提起抗诉的案件数量处在一个合理水平;平等保护各类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规范办案程序。规范民事行政案件抗诉、提请抗诉程序,逐步实行民事行政案件提请抗诉、抗诉由各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
  4、拓展监督渠道。积极探索运用检察建议同级启动民事行政案件再审程序,积极探索对民事裁判执行活动的监督,积极尝试介入公益诉讼的方式、方法,进一步完善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机制。
  (四)加强监所检察工作
  以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为契机,规范刑罚执行监督活动,着力解决派驻检察室人员落实不到位、监督能力不强、人员年龄老化、知识结构缺欠、监督存在盲点等问题,提高监所检察工作整体水平。
  1、加强对《西安市监外执行罪犯管理监督暂行办法》的贯彻执行力度,切实防止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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