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机系统2008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甬农机管〔2008〕6号)
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总站):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7号)及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6〕2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监督农机系统行政执法活动,现将2008年度农机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总站)。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按照《关于印发2008年度市级行政机关执法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甬府法〔2008〕15号)省农业厅《2008年度农业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和评分细则》规定执行,具体考核内容和标准见附件。
三、考核方法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采用自评互评、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年度集中评议考核的方法。注重通过案卷评查考核农机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质量。
四、考核步骤
1、自查自评。各县(市)、区农机局(总站)根据本考核办法组织自查自评,自查自评结果填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表”,并写出开展此项工作的书面总结,于11月30日前报市局政策法规处。
2、互评考核。市农机局于年底前对各县(市)、区农机局(总站)自查自评情况进行集中互评检查验收,并结合日常评议考核,提出考评意见。
3、考评结果。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采取百分制形式,基本分为100分,设八个项目,按各考核项目的内容设定考核分值,项目内分值扣完为止,各项得分相加为总得分,总得分按比例记入市局目标管理考核总分。市局对行政执法工作有创新、成绩突出的单位将酌情加分,并评选行政执法工作先进单位。
附件: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二00八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序号
| 考 核
项 目
| 考核内容和要求
| 评分标准
| 分值
| 自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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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实施的情况
|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有明确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 未按要求建立和落实的扣3分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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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
| 未制定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和目标的,各扣2分
| |
落实对本单位所属部门和人员进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制度
| 未按要求进行考核的,扣3分
| |
二
| 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的情况
| 按市政府和市法制办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全面完成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信息输入和公告工作
| 未按要求全面完成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信息输入和公告工作的各扣3分
| 15
| |
按要求将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部门(岗位)
| 未按要求完成职权分解的,扣3分
| |
按要求确定不同部门(岗位)的执法责任
| 未按要求明确执法责任的,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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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依法制定和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 根据上级文件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 未按要求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扣3分
| 10
| |
落实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情况
| 未按规定制定、公布、报备规范性文件或未按规定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各扣2分
| |
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合法
| 未通过备案审查的,每件扣2分;未执行备案审查的,每件扣2分
| |
四
| 依法规范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
| 按照甬政办发[2004]40号文件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八项制度,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
| 未按要求建立或执行行政许可八项制度的,扣3分;违法或不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每件扣3-5分
| 20
| |
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并按《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则》(市政府令第150号)和甬府法[2005]6号文件的规定,规范行政处罚行为
|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每件扣5分;行政处罚案卷不规范的,每件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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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实施强制、行政确认/登记、行政给付等其他行政行为
| 违法或不当实施依法实施强制、行政确认/登记、行政给付等其他行政行为的,每件扣3-5分
| |
五
| 行政执法队伍和监督队伍建设情况
| 年内至少进行1次对本单位或本系统农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
| 未按要求组织培训的,扣3分
| 10
| |
根据甬府法[2005]7号文件的规定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对持有农业部和省政府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于11月30前统一造册报市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 未按要求组织参加执法证件培训考试的或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各扣2分;未按要求组织执法证件年审的或未按要求报备的,扣2分
|
有相应的执法监督组织和人员
| 未落实相应的执法监督组织和人员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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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履行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职能情况
| 年内至少组织1次对本单位或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 未按要求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扣3分(以书面材料为准)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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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甬府法[2007]1号、甬府法[2005]12号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和统计数据上报工作
| 未按要求备案的或未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的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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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执行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要求
| 未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每件扣3分;行政行为被复议后未依法提出书面答复的,扣3分;未执行政府部门复议工作要求的扣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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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 未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或未按规定追究执法责任的,各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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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依法行政形象的情况
| 单位负责人应按甬政办发[2006]205号文件规定,参加出庭应诉(复议)
| 未按要求参加出庭应诉(复议)的,扣2分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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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判决和行政赔偿,执行上级机关的监督建议
| 未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判决和行政赔偿的,各扣2分;未执行上级机关的监督建议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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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查处举报、投诉或交办的案件,并在执法中做到相互配合,相互支持
| 多次被投诉的或因违法行为被媒体曝光的,扣5分;在行政执法中相互推诿的,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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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加强法制宣传重视法制环境建设
| 农机普法工作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并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
| 未落实普法工作专门机构或人员的扣2分;未制定年度普法工作计划或未及时总结上报年度普法工作情况的,扣1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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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农机部门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积极开展和参加法律知识学习、培训。
| 未按规定建立学法用法制度、执法人员每年参加法制学习时间未达规定要求、未组织本单位执法人员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法律业务培训的,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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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农机法律、法规、规章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强相对人和农民群众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力度。
| 未按规定开展农机送法下乡等活动或者虽开展但具体措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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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农机普法工作台账制度,各项普法活动记录齐全、归档规范。
| 未按规定建立农机普法工作台账制度或普法活动台账记录不齐全、归档不规范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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