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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做好换发拖拉机教练机新牌证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做好换发拖拉机教练机新牌证工作的通知
(甬农机安〔2008〕10号)


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总站):
  为切实解决拖拉机教练机车证不符问题,消除农机培训安全事故隐患,规范拖拉机教练机管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3条第一款、第17条规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14条规定,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使用全国统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证登记证书检验标志的通知》(农办机〔2005〕4号)以及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拖拉机及驾驶人牌证管理规定》第21条、36条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局于6月11日在鄞州区召开现场办公会议,就全市启用拖拉机教练机新牌证工作作了专题研究,现将有关启用新牌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7月1日起,全市各地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拖拉机教练机统一换发全国统一的拖拉机教练机新号牌、新行驶证,执行农业部第451号公告的行业标准,原核发的“九二式”拖拉机教练机牌证一律作废。自2008年8月1日起,市、县两级农机监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教练机“一车一证一牌一档”专机专用的规定,一律凭拖拉机教练机新牌证,受理各地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培训学员的上机术科考试申请。
  二、市、县两级农机监理机构按农业部令第43号和《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宁波市拖拉机登记业务工作流程》等相关规定和业务分工,使用浙江省农机监理网上办证系统,办理拖拉机教练机新牌证的检验、换证、登记,核发新牌证及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
  三、各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有关法规、部和省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加强对申领、换发拖拉机教练机新牌证工作的管理,申领拖拉机教练机新牌证的机车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农业、公安两厅有关拖拉机安全技术标准,安装教练员可以控制机车行驶的安全装置,机车车门两侧喷涂单位名称,机车车厢后部喷涂放大牌号,核对发动机、底盘或挂车架拓印码,确认拖拉机后核发新牌证。市局安全监理处要加强对各地换发新牌证工作的业务指导。
  四、对换发拖拉机教练机新牌证的,各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出具《浙江省拖拉机启用新号牌联系单》(式样见附件1),作为教练机所有人、管理人办理保险、养路费等变更手续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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