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孵化器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在孵企业、毕业企业、淘汰企业名单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年度统计表;
(六)毕业企业年度统计表;
(七)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协作关系报告。
所有材料纸件一式2份,电子版1份。
第十三条 孵化器应按要求报送国家、省、市要求的有关信息和统计数据,报送情况作为孵化器评审的重要指标。
市级孵化器应当按照市科技行政部门统一要求建立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及淘汰企业信息库,在宁波市范围内的市县两级科技行政部门、各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中进行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各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为孵化器提供政策支持。
原有工业建筑物适合于孵化器建设的,依法优先支持孵化器发展。
第十五条 鼓励孵化器以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等形式入股在孵企业或作为在孵企业的融资担保金,其中国有资产部分的风险、收益要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第二年起,每年按照其上年毕业企业占在孵企业的比例等情况给予孵化器经费补助,补助额度为:
上年毕业企业占在孵企业比例达到10%的,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补助;上年毕业企业占在孵企业比例达到15%的,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补助。
第十七条 鼓励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类经济主体建立发展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孵化器,尤其是围绕发展《关于实施工业创业创新倍增计划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37号)提出的“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和“机电一体化的装备制造”等重点优势产业的各类专业孵化器。
第十八条 对符合上述产业导向的专业孵化器,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第二年,一次性给予每家100万元的补助。
市科技计划将对市级专业孵化器的专业服务平台建设等工作予以大力支持。
第十九条 对符合省级、国家级孵化器认定标准的市级孵化器,市科技行政部门推荐申报省级或国家级孵化器。被新认定为省级孵化器的第二年,给予每家补足至200万元的经费补助;被新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第二年,给予每家补足至500万元的经费补助;第十六条的补助经费不作为升格为省级或国家级孵化器后补助的补足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