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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科高〔2008〕128号、甬财政教〔2008〕782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三区一岛”管委会科技行政部门、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市科技局、财政部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
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关于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甬党〔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进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技术、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孵化器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内容,是培育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科技企业的一种孵化器形式。
  第四条 宁波市科技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科技行政部门)将全市孵化器工作纳入市科技发展计划,各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要将孵化器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计划,为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五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宁波市级孵化器(以下简称市级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工作。在市级孵化器的申报过程中,各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初审和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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