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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证监局关于辖区证券营业部开展中间介绍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波证监局关于辖区证券营业部开展中间介绍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甬证监发[2008]18号)


辖区各证券营业部:

  为规范辖区证券营业部中间介绍业务活动,根据国务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和证监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证监发〔2007〕5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做好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开业准备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08〕6号)规定,现就辖区证券营业部开展中间介绍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

  证券公司取得中间介绍业务资格后,其设在我局辖区内的证券营业部如需开展中间介绍业务的,应由证券营业部在拟开展中间介绍业务前及时向我局报备并对外公示。

  二、现场检查

  我局收到拟开展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营业部报备后,将按本通知第三条的要求对其进行现场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风险隐患,将督促其限期改正;对违规问题,将按照《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对问题较多、不符合基本要求的证券营业部,将责令其暂停开展中间介绍业务。

  三、证券营业部开展中间介绍业务的要求

  (一)中间介绍业务的基本要求

  1.设有相对独立的中间介绍业务场所,有显著业务标识,并与证券业务场所相对分开。

  2.持续有2名以上具有期货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

  3.有完备的中间介绍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并有效执行。其中,协助开户业务流程完备、合规,协助风险提示、客户投诉处理能做到及时、有效。

  4.按规定在业务场所充分公示中间介绍业务范围、负责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照片、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准确、合规、充分,并按要求及时调整。

  5.具有符合业务发展需要的客户影像资料采集系统,并能将客户上述资料及时传递给期货公司;安装并向客户提供即时的期货行情信息,能为客户现场交易提供所需的期货交易设施,期货交易系统进行了测试(需由证券公司提交测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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