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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证监局关于做好宁波辖区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执行新会计准则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36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4号)等文件要求复核2007年1月1日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将其与2006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原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进行对比,并披露修正的项目、金额和原因(格式请详见附件),若无变化也应做出说明,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2007年度期初余额。

  (三)认真分析长期资产减值迹象,足额计提长期资产减值准备

  各上市公司应当认真分析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长期资产项目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对存在减值迹象的长期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其中,对于商誉、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均应进行减值测试。对于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长期资产,应足额计提减值准备,防止由于资产价值高估而导致利润虚增。

  (四)谨慎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足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各上市公司在确认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严格遵循准则中规定的确认条件,以有关暂时性差异预计转回期间很可能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其中,在确认与未弥补亏损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时,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向我局和审计师提供充分、适当的书面证据,说明上市公司在税法规定的可弥补亏损有效期内,能够实现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或通过其他税务计划能够转回上述暂时性差异,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详细披露。

  此外,各上市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需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各上市公司还应重点关注交易性金融资产等项目引起的递延所得税问题,确保足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五)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确定合并报表范围,正确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各上市公司应当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报表范围,并将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特殊行业的子公司、小规模子公司和特殊目的主体等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各上市公司应当对合并范围内公司之间的交易进行充分抵销,将上市公司(包括纳入其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相关规定予以抵销,并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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