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证监局关于下发《宁波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分类监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证监发[2008]23号)
辖区各期货经营机构:
为提高监管效率,加强常规监管,促进辖区期货经营机构的持续规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政策规定,结合辖区期货市场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了《宁波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分类监管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朱铮 电话:0574-87175019
邮箱:zhuz@csrc.gov.cn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宁波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分类监管管理办法(试行)
为提高监管效率,促进辖区期货经营机构的持续规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分类监管的含义
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分类监管是指以期货经营机构(含期货公司、期货营业部)诚信合规和风险控制为基础,结合安全保障、投资者教育、投资者服务和业务投诉等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辖区期货经营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并分类,对于不同类别的期货经营机构,我局将实施与其类别相应的监管措施。分类结果主要反映辖区期货经营机构规范运作的水平,不以此判别其经营状况的优劣。
二、考评内容及方式
评价内容分为诚信合规、风险控制、安全保障、内部控制、投资者教育、投资者服务、投诉处理、人员管理和工作配合九大项。
考评原则上实行扣分制,基本分为150分,按照《宁波辖区期货经营机构评价指标与计分标准》(附件1)的各项标准进行扣分。对持续3个月未整改或重复出现的项目将加倍扣分,对考核内容相关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期货经营机构,我局将视具体情况予以适当加分,最终根据得分的高低,将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分为A、B、C、D四大类。
三、考评分类标准
辖区期货经营机构的分类标准如下:
综合评分高于130分(含130分)的,认定为A类期货经营机构。
综合评分低于130分的,根据辖区全体期货经营机构得分的分布情况,以全体期货经营机构得分的中间值为基准分别将期货经营机构认定为B、C、D类。
因自身原因被限制业务的期货经营机构,直接认定为D类期货经营机构。期货经营机构涉嫌违法行为被立案稽查的,将该期货经营机构类别下调一个级别,经查明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直接认定为D类期货经营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