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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证监局关于印发《宁波辖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2.评价方式原则上实行扣分制,基本分为135分,按照《宁波辖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表》的各项指标进行扣分。最终根据所得分数的高低,将辖区上市公司分为A、B、C、D四级。

  二、评价分类标准

  辖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分类标准如下:

  综合评分高于120分(含120分),认定为A级上市公司;

  综合评分高于100分(含100分)、低于120分,认定为B级上市公司;

  综合评分高于80分(含80分)、低于100分,认定为C级上市公司;

  综合评分低于80分,认定为D级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被立案稽查的,该上市公司评为D级。

  三、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信息披露的评价采取上市公司每季自评、年度总评,结合监管部门的每月一评、年度总评的方式进行。

  (一)上市公司自评

  1.每季自评。上市公司每季度根据本办法的评价指标和计分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按考核项目、扣分值、扣分原因和整改措施等四个栏目填写《宁波辖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自评表》(附件2),经上市公司董事长和董秘签署确认后,于每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2.年度自评。每年结束后,上市公司需按《宁波辖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表》进行逐项自评(附件1),并经上市公司董事长和董秘签字确认后,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3.对测评中存在故意隐瞒或虚假自评的情况,我局将约见该上市公司董事长进行监管谈话,并记入诚信记录档案,同时将该上市公司下调一个类别。

  (二)监管部门评价。

  1.日常监管。我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记载于《宁波辖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表》中,通过上市公司数据报送系统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公开。各上市公司如有异议,可在一个月内向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书面说明,我局将视情进行调整;如在下月《宁波辖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表》公示前未提出异议的,我局将视作无异议处理;

  2.年度评价。年度评价在各上市公司自评的基础上,根据我局日常监管、年报审核情况,确定各上市公司级别,并将评价结果通过一定的方式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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