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证监局关于印发《宁波辖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证监发[2008]82号)
辖区各上市公司:
为强化辖区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宁波辖区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结合辖区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宁波辖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现予以下发,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组织落实。对辖区上市公司实施全面评价,分类监管,既是提高监管效率的要求,更是推动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要求,辖区各上市公司接文后,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并成立以公司董事长牵头的工作小组,主动检查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配合监管工作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与问题,自觉纠正,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流程,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二、认真开展自评工作。各上市公司应积极组织和落实自评的各项工作,严格按照《评价办法》开展自评工作。我局将组织人员对辖区各上市公司的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对自评中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或有重大遗漏的上市公司,我局将按照《评价办法》对签署确认意见的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监管谈话,并记入诚信档案。
三、《评价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上市公司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联系。
附件:宁波辖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办法(试行)
二○○八年八月五日
附件:
宁波辖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办法(试行)
为规范辖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制定本评价办法。
一、评价内容及方式
1.评价内容分为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配合监管工作等方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