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调整玉米合约持仓量有关标准的通知
(大商所发〔2006〕72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并经第二届理事会审议通过,我所对原《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六条玉米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进行了调整,将提高保证金标准的持仓量由原来的60万手、70万手和80万手分别放宽至100万手、150万手和200万手,即:
玉米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
| 交易保证金(元/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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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100万手
| 合约价值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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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价值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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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价值的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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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价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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