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社区矫正惩处工作以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各项规定为标准,实行违规扣分方法,依据评审结果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惩处和分级管理。
第十三条 司法所决定对矫正对象实施行政惩处,建议给予司法惩处,应经奖惩评议小组集体研究决定,研究情况记录备查。
第十四条 司法所负责制作《行政处分建议书》、《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和《评定意见书》,整理被处罚对象相关材料后报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初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收到材料后五日内初审完毕。
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初审通过的,司法所应当将相关材料报县(市、区)司法局审批;未通过的,应出具不通过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 予以矫正对象警告、记过,由司法所将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行政处分建议书》及相关材料报县(市、区)司法局批准。县(市、区)司法局应在接到材料后五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县(市、区)司法局批准的,由司法所制作《社区矫正对象惩处通知书》,书面告知被处罚的矫正对象,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并通报派出所;不批准的,应出具不批准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 予以矫正对象治安管理处罚,由司法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六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提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建议。并将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及相关材料报县(市、区)司法局批准,县(市、区)司法局应在接到材料后七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县(市、区)司法局批准的,县(市、区)司法局通报同级公安局和检察院;不批准的,应当出具不批准的依据和理由。
公安机关接到《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及相关材料后,应作为进行处罚的证据,对违法事实清楚的,按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及时依法给予矫正对象治安管理处罚;有异议的,接到材料后七日内向检察机关提请审查,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