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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徐州市公安局、徐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徐州市社区矫正对象处罚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徐州市公安局、徐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徐州市社区矫正对象处罚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司〔2006〕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处罚工作,确保社区矫正考核处罚工作依法、规范、公正进行,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徐州市社区矫正对象处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特此通知。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徐州市公安局
徐州市司法局
二00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徐州市社区矫正对象处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矫正处罚工作,提高社区矫正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下列人员:

  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或主刑已执行完毕而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在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

  第三条 社区矫正处罚工作,坚持依法惩处原则;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坚持准确及时原则;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处罚的种类包括:

  警告、记过、治安处罚、撤销假释、撤销缓刑、收监。

  第五条 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警告:

  (一)消极对待管理教育或逃避监督管理的;

  (二)不按规定向司法所汇报情况,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又不请假的;

  (三)保外就医人员拒绝配合治疗的;

  (四)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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