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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徐州市公安局、徐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徐州市社区矫正对象减刑呈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 矫正对象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四) 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表复印件;

  (五) 反映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突出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县(市、区)司法局的社区矫正工作职能部门对司法所上报的减刑材料进行初审、核查。对于符合减刑条件的,报县(市、区)司法局矫正对象奖惩评议小组通过,并将减刑材料及《社区矫正对象减刑建议书》及“减刑材料”(四份)在七个工作日内报市司法局;对于不符合申报减刑条件的,应及时通知司法所。

  第十四条 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对县(市、区)司法局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市司法局矫正对象奖惩评议小组讨论,由市司法局负责人签署意见。对于不符合申报减刑条件的,由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处通知县(市、区)司法局。

  第十五条 市司法局批准对社区矫正对象给予减刑的建议,应当征求市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意见。

  第十六条 对符合申报减刑条件的矫正对象,市司法局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市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减刑材料;

  (二)《社区矫正对象减刑建议书》;

  (三)申报减刑意见的《社区矫正对象减刑呈报表》。

  第十七条 市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对市司法局提交的《社区矫正对象减刑呈报表》、《社区矫正对象减刑建议书》和减刑材料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于公安机关不同意申报减刑的,检察机关可以要求其书面说明不同意减刑理由。

  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同意减刑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市公安局依法纠正,重新审核。

  第十八条 申报减刑,应由市司法局会同市公安局审核签署意见后,由市社区矫正办公室向市中级法院递交下列材料:

  (一) 减刑材料;

  (二) 县(市、区)司法局、公安局、检察院签署同意申报减刑意见的《社区矫正对象减刑建议书》;

  (三)《社区矫正对象减刑呈报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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