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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徐州市公安局、徐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徐州市社区矫正对象减刑呈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 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完成和超额完成规定的任务;

  (五) 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

  (六) 日常考核加分达到90分以上的;

  (七) 综合评议情况在本镇(街道)矫正对象的前列。

  第七条 连续两次受到表扬的,可以评为矫正积极分子。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记功:

  (一) 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二)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三) 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四) 在抢险救灾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五) 有其他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贡献的。

  第九条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记功:

  (一)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 检举揭发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四)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五)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十条 矫正对象在社区服刑1年以上,被评为3次以上表扬或1次以上矫正积极分子的、受到记功奖励的,可以呈报减刑。1次表扬可以呈报减刑3个月,1次矫正积极分子可以呈报减刑6个月,1次市级矫正积极分子可以呈报减刑9个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给予减刑3个月以上。

第三章 减刑程序

  第十一条 对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给予减刑,由矫正对象居住地司法所提出意见,报镇(街道)矫正对象奖惩评议小组评议。司法所根据评议结果向县(市、区)司法局上报矫正对象的减刑材料。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减刑材料”特指以下内容:

  (一) 镇(街道)司法所提供的评定意见表;

  (二) 终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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