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徐州市公安局、徐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徐州市社区矫正对象减刑呈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司〔2006〕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提高社区矫正对象矫正积极性,强化教育管理效果,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公正进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徐州市社区矫正对象减刑呈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特此通知。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徐州市公安局
徐州市司法局
二00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徐州市社区矫正对象减刑呈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刑罚的准确实施,教育和鼓励社区矫正对象积极改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矫正对象的减刑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准确及时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
第二章 减刑条件
第四条 行政奖励情况是评价矫正对象表现,对矫正对象进行司法奖励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对矫正对象的行政奖励包括表扬、评为矫正积极分子和记功三种。
第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并接受社区矫正满三个月的矫正对象可给予表扬:
(一) 承认犯罪事实,服从法院判决;
(二)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三) 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成绩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