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修改后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及《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对部分审批项目在实施机关、条件、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具体修改和调整,如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均应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其审批程序、准入条件等与内资企业相同;从事音像制品经营业务的审批并入出版物经营业务审批,其审批程序、准入条件与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相同;从事网络发行的新设立单位按出版物发行审批的程序和条件办理;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发行分支机构,由备案改为审批;出版物批发单位的注册资本和经营面积要求有较大调整;地方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主办单位扩大到市、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等。
三、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修改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根据修改后的两个
《条例》和《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新规章中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调整变化,参照新闻出版总署公布的新闻出版行政审批参考目录,重新梳理了省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经增加、归并、减少后,共计62项(详见附件)。目前,省局正在抓紧修订并将尽快公布新的许可项目申报材料目录及申请表格。请各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学习修改后的条例和相关规定,切实做好本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梳理和实施工作,并指导所属县(市、区)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四、修改后的两个
《条例》和《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及《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均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请各地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严格依据现行新闻出版法规、规章要求,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核审批工作。对新增审批事项,要结合当地出版产业发展规划和改革政策要求,科学合理配置资源,增强行政审批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五、新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实施后,在行政审批事项办理中要特别注意以下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