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新闻出版相关法规、规章修改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2011年3月,国务院公布了修改后的《
出版管理条例》和《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两个
《条例》)。根据修改后的两个
《条例》,新闻出版总署对《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及《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进行了相应修订,并分别会同商务部、海关总署颁布了新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新规定公布施行后,原《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及有关补充规定同时废止。为切实做好两个
《条例》和相关规章修改后的新闻出版行政审批工作,新闻出版总署发出了《关于<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修改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新出厅字〔2011〕141号),为贯彻落实总署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改后的两个
《条例》,对部分行政许可项目以及许可项目的实施机关、实施程序(包括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申报程序、办理期限)做出了调整。涉及行政审批项目调整的内容主要包括:明确“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出版单位设立分支机构”、“中学小学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审批”、“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资本结构、主办单位或其主管机关,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等为行政审批项目。明确“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发行活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国家允许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发行活动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还明确了除第
三十五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适用于该
《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