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负全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并保留真实的凭证和影像资料备查。总承包企业因违法转包、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六、严格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落实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真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喀什地区AAA建筑施工企业评选认定办法(试行)》(喀地建办函[2011]3号)做好施工企业劳资管理,即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申报AAA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评选认定时,核实是否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等情况。
七、建立和落实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信用档案制度。按照《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要求,建筑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必须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保障诚信企业评定管理暂行办法》(新劳社字[2007]106号)规定,根据建筑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等情况评定企业诚信等级,建立《诚信企业档案》,对总承包企业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参加农民工工伤保险情况进行备案登记,将发生拖欠或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纳入“劳动用工不诚信单位”档案,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建设、工商、工会等部门。
八、建立欠薪报告制度。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统计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并于每季度最后一周上报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拖欠工资信息录入企业征信系统有关事宜的通知》(乌银发[2008]30号)精神,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上报人民银行诚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