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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危桥拆除重建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为2年。
  第五条 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工作分工:
  各省辖市(省管县)公路局负责组织交工验收。
  各省辖市(省管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投资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下中修工程、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大修工程、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桥梁拆除重建工程及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桥梁加固改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省公路局负责组织投资1500万以上中修工程、投资3000万元以上大修工程、投资1000万元以上桥梁拆除重建工程及投资500万元以上桥梁加固改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投资5000万元以上大中修、桥梁改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 养护工程验收依据:
  (一)批准的工程设计(或实施方案)、预算文件;
  (二)批准的变更设计及图纸;
  (三)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
  (四)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指示文件;
  (五)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等。
  第七条 工程质量等级:
  工程质量采取评分法确定等级,其中:
  交工验收时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与不合格,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与不合格,评分值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八条 公路养护工程完工后,在交工验收前,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完成附录A中第三、四、五部分的文件编制工作。在竣工验收前,由省辖市(省管县)公路局组织完成附录A中的全部文件编制工作。
  第九条 工程质量的检测和质量评定:
  交工验收和投资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下中修工程、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大修工程、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桥梁拆除重建工程及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桥梁加固改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的检测和质量评定工作由省辖市公路局(省管县)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本省辖市公路局试验室负责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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