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油库应对核定库容的期货储存油品购买相关的商业保险。
第三十四条 油罐及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为:
(一)新油罐投入使用前要进行检定,以后每四年检定一次,因某种原因造成明显变形的油罐,必须重新检定方可使用。
(二)期货交割用流量计、量油(水)尺每半年检定一次。
(三)其它计量器具的配备及检定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指定交割油库必须对期货交割油品单独设帐管理。
第三十六条 指定交割油库必须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期货交割业务,指定专人负责交割油品的管理和办理标准仓单业务。
第三十七条 为保证和提高交易所指定交割油库为会员、投资者的服务质量,切实改进油库管理水平,交易所对指定交割油库实行油库自查、交易所抽查和年审制度。
(一)自查制度。各指定交割油库根据本办法、交割细则、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和油库的实际情况,每月选择一项或几项工作内容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二)交易所抽查制度。交易所根据掌握的情况或会员、投资者的反映,随时对各指定交割油库的一项或多项工作进行抽查,并做好详细记录,以检查指定交割油库在日常工作中对交易所的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年审制度。交易所每一年度对指定交割油库的工作做一次年度检查,并按《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油库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评比,提出下一年度的要求,对确不符合指定交割油库要求又不能做改进的油库,交易所可以取消其指定交割油库的资格。
交易所审查的内容包括储存设施、库容库貌、业务能力、业务实绩、帐目管理、会员满意程度以及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指定交割油库应向交易所缴纳风险抵押金作为油库履行义务的保证。若未发生经济赔偿的,交易所将其利息返还给油库(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若发生经济赔偿的,交易所首先用其所缴纳的风险抵押金赔偿,抵押金不足以赔偿的,交易所有权向指定交割油库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