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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2006修订)

第十二章 标准仓单的冻结和锁定

  第五十四条 标准仓单的冻结或解除冻结手续由指定交割仓库办理。标准仓单的冻结或解除冻结的申请人应持有效法律文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指定交割仓库审核无误后,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实施对相应标准仓单的冻结或解除冻结。

  标准仓单冻结期间,指定交割仓库应封存相关商品。标准仓单解除冻结后,指定交割仓库应根据有效法律文书处置相关商品。

  第五十五条 指定交割仓库冻结和解冻标准仓单应报交易所备案。

  第五十六条 如果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之间产生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其他纠纷,尤其是标准仓单的权属纠纷,交易所可经当事人的申请或自行将相应的标准仓单锁定,直至纠纷解决。

第十三章 标准仓单的注销

  第五十七条 标准仓单注销是指标准仓单所有人提货或者申请将其标准仓单转化为一般现货提单,由指定交割仓库办理标准仓单退出流通的过程。

  第五十八条 标准仓单作废是指标准仓单的所有人对指定交割仓库签发的已生效的标准仓单除重量、件数、块数、货位、质检日期以外的数据有异议,提交标准仓单作废申请,经指定交割仓库和交易所审核,注销对应标准仓单的过程。

  第五十九条 作废的标准仓单如需生成相对应新的标准仓单,应到交易所重新办理交割预报手续。

  第六十条 标准仓单超过有效期不得用于期货交割,仓单所有人应在标准仓单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提货或重新办理标准仓单签发手续。否则,逾期提货者应与指定交割仓库另行签订现货委托保管协议。

  第六十一条 仓单所有人提货时,应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标准仓单出库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在审核后予以发货。指定交割仓库的发货部门根据标准仓单出库清单和相关单证发货。

  第六十二条 仓单所有人在出库申请中应当注明提货方式:

  (一) 自行到库提货的,指定交割仓库在对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货主应到库监发,货主不到库监发的,视为认可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无误。

  (二) 委托第三方提货的,货主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出库申请上注明其委托的提货单位、提货密码、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信息。指定交割仓库在对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货主委托的提货单位应到库监发,不到库监发的,视为货主认可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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