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指定交割仓库审核转让和完成鉴证手续之前,买卖双方应完成本条第(二)和第(四)项规定的操作。
第十章 标准仓单的变更
第四十九条 仓单所有人如需修改标准仓单的重量、件数和块数等数据,应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提交标准仓单的重量、件数或块数变更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和交易所审核后,完成数据的变更。
第五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如需移动标准仓单所属商品的货位,应事先向交易所提出申请。交易所应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指定交割仓库移动货位后应通知仓单所有人,并及时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修改对应仓单的货位数据。对于已经存在纸质标准仓单的,指定交割仓库负责为仓单所有人更换新的纸质标准仓单。
第五十一条 标准仓单对应的商品质检期届满后,仓单所有人应重新质检。仓单所有人在商品重新质检后,向交易所提交质检日期变更申报,在交易所审核新的质检证书后,指定交割仓库应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变更对应标准仓单的质检证书和质检日期。
第五十二条 已打印的纸质标准仓单,如有本章第四十八和五十条规定的须要变更的情形,指定交割仓库应将纸质标准仓单收回后,方能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原仓单所有人要求重新打印纸质标准仓单的,指定交割仓库应重新打印。
第十一章 标准仓单的挂失
第五十三条 仓单所有人应妥善保管纸质标准仓单。纸质标准仓单被盗、遗失或者毁损,仓单所有人应及时向交易所提交标准仓单挂失申请。业务流程如下:
(一) 仓单所有人申请挂失。仓单所有人可自行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提交挂失申请,也可到交易所交割部办理挂失申请手续。
(二) 交易所审核。挂失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后,挂失人应在交易所指定的专业媒体上连续公告四次,每周一次。
(三) 仓单所有人申请重新签发标准仓单。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30日内无他人向交易所或指定交割仓库提出异议的,挂失人可向交易所申请重新签发标准仓单。挂失人可自行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提交重新签发标准仓单申请,也可到交易所交割部办理重新签发标准仓单的申请手续。
(四) 交易所审核。交易所批准重新签发标准仓单申请后,通知指定交割仓库。
(五) 指定交割仓库转开新仓单,同时注销挂失的标准仓单。新标准仓单以电子形式存在,在其备注中载明“本标准仓单替代**********(原标准仓单号)号标准仓单”的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