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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2006修订)


  第三十三条 使用标准仓单自行结算的期转现业务,货款由买卖双方自行交付,标准仓单由买卖双方按照本办法中的标准仓单所外转让流程办理,或者通过提货后自行交付。

第七章 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使用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将标准仓单交存交易所作为保证金使用的业务流程如下:

  (一) 投资者授权。投资者应先将指定的标准仓单授权给会员作为该会员的保证金使用。

  (二) 会员交存仓单。会员选择投资者授权的标准仓单,提交给交易所。会员提交仓单时,应当注明标准仓单是作为保证金使用,还是只作为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合约持仓的交易保证金使用。

  (三) 交易所审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标准仓单方可作为保证金使用。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提取作为保证金使用的标准仓单的业务流程如下:

  (一) 投资者提出申请。

  (二) 会员提交申请。会员收到投资者的申请后,及时向交易所提交标准仓单提取申请。

  (三) 交易所审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将对应标准仓单退还给会员。

  (四) 会员释放仓单。会员应及时将对应的标准仓单释放给投资者。会员未及时释放标准仓单的,应向交易所报告原因。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将标准仓单授权给会员作为会员保证金使用的,会员在弥补应交保证金后可向交易所申请办理提取标准仓单手续。如果会员与投资者就提取的标准仓单产生纠纷的,交易所可根据会员和投资者之间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将相应的标准仓单转入该协议中约定的标准仓单帐户,或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作相应的处理。

第八章 标准仓单在交易所外质押

  第三十七条 标准仓单质押是指出质人(即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拥有的标准仓单移交给质权人(债权人)占有,将该标准仓单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以该标准仓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标准仓单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十八条 出质人应在与质权人另行订立的质押合同中列明用于质押的标准仓单编号,并将质押合同副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留存。

  第三十九条 标准仓单在交易所外进行质押的登记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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