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张标准仓单的数量应是一张合约最小交割单位的数量;
(二) 标准仓单所示商品的质量、包装等条件应符合交易所有关规定;
(三) 同一标准仓单所示商品应是同一品种、同一生产厂(同一产地)、同一商标、同一牌号或同一等级。
第二十一条 标准仓单生成后即以电子形式存在。仓单所有人要获取纸质标准仓单的,应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仓单打印申请。
第二十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根据仓单所有人提交的申请打印纸质标准仓单,并交付给仓单所有人。
第二十三条 打印的纸质标准仓单应加盖指定交割仓库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纸质标准仓单打印不正确的,指定交割仓库应重新打印。打印不正确的纸质仓单上应加盖“作废”章,由指定交割仓库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除本办法特别规定外,指定交割仓库应确保纸质标准仓单与该仓单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的数据一致。指定交割仓库发现纸质标准仓单与该仓单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的数据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核查并收回纸质标准仓单作相应处理。如果因指定交割仓库的过错导致纸质标准仓单与该仓单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的数据不一致,给仓单所有人或其他仓单业务参与者造成损害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纸质标准仓单一经打印,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相同编号的标准仓单则不可重复打印。除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货位变更外,对该编号标准仓单记载的任何信息、数据的更改或变更都应当经过仓单所有人的合法许可,在指定交割仓库或交易所的审核后,对相应的纸质标准仓单同时做相同的更改或变更。
第二十六条 已打印的纸质标准仓单可通过仓单回库业务恢复为电子形式。业务流程如下:
(一) 仓单回库申请。仓单所有人可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仓单回库申请,并将纸质标准仓单交指定交割仓库;也可直接持纸质标准仓单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回库申请手续。
(二) 指定交割仓库审核。指定交割仓库对仓单所有人提交的申请和纸质标准仓单进行审核。
(三) 仓单回库确认。仓单所有人核对仓单回库清单后签字确认,完成仓单回库操作,对应的纸质标准仓单恢复为电子形式。
(四) 指定交割仓库回收纸质标准仓单。指定交割仓库在收回的纸质标准仓单上加盖“仓单回库”章,并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