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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2006修订)

  (四) 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义务:

  (一) 遵守交易所的交割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接受交易所的监管,及时向交易所提供有关情况;

  (二) 根据期货合约规定的标准,对用于期货交割的商品进行验收入库;

  (三) 按规定保管好库内的商品,确保商品安全;

  (四) 按标准仓单要求提供商品,积极协助货主安排交割商品的运输;

  (五) 保守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六) 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年审;

  (七) 缴纳风险抵押金;

  (八) 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仓储场地、授权业务人员等事项,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九) 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日常业务

  第十三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日常业务分为三个阶段:商品入库、商品保管和商品出库。

  第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保证期货交割商品优先办理入库、出库。

  第十五条 商品入库是商品进入储存的第一阶段,商品入库依次经过下列作业环节:

  (一) 商品接运。接运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及时而准确地向运输部门接收入库商品,手续要清楚,责任要分明,遇有封识损坏、苫罩异常、货证不符、数量短缺、商品残损、包装损坏等现象的,一要摸清情况;二要分清责任,向承运部门索要商务记录或普通记录,交货主处理;三要做好入库验收记录。

  (二) 商品验收。商品的验收是按一定的程序和手续,对某项商品的外观质量和数量进行检查,以验证其是否货证一致,是否符合交易所交割规定的一项工作。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验收项目为:商品名称、商标、规格、数量,必备的入库资料、包装状况,以及无须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表面质量状况(问题较多,直观难见或已有规则规定按比例抽样检查的,要做拆箱、拆捆、拆包检查)。

  (三) 商品入库和签发标准仓单。商品验收无误(或在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已处理完毕)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即登帐、立卡、建立商品档案,并根据货主要求按交易所的具体规定签发标准仓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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