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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2006修订)


  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期货交易所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在市场禁止进入期限内不得从事本交易所的期货业务。

  第三十六条 会员或投资者拒绝、阻挠交易所依法对其交易行为、经纪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 责令改正, 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开仓交易1个月以内的处罚,可并处1至20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交易所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人事管理制度及有关廉政规定处理。

第四章 裁决与执行

  第三十八条 交易所作出取消会员资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处罚应当由交易所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对违规行为查核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本办法规定予以裁决。

  第四十条 交易所作出裁决应制作处理决定书。

  处理决定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 违规事实和证据;

  (三) 处罚种类和依据;

  (四)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 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途径和期限;

  (六) 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第四十一条 交易所应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为会员的,处理决定书送至交易席位视为送达;当事人为非会员的,可邮寄送达。邮件寄出后,市内3日、市外7日视为送达。处理决定书同时分送有关协助执行部门。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需要抄报违规处理情况的,同时抄报中国证监会。

  第四十二条 交易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书不服的,可于决定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交易所书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三条 交易所应于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四十四条 经交易所作出处理决定承担履行义务的会员拒绝履行义务的,由交易所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违规处理决定中,具有罚没款项的,当事人应在处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罚没款项如数缴纳至交易所指定帐户。逾期不付罚没款项的, 交易所从会员专用资金帐户中划付。对会员工作人员的罚没款项,由会员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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