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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2006修订)

  (四) 受理质量争议

  若提货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有异议的,须在实物交收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交割油库提出书面申请,并须同时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提货方对所交割商品无异议,交割油库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

  (五)填制出库报告

  交割油库发货完毕后,应及时填制《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交割商品出库报告单》(一式二份,货主和交割油库各执一份),同时将收到的相应标准仓单加盖货讫专用章,与油库留底配对,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一条 损耗和溢短标准

  (一)油品入出库一次的总损耗不超过2‰,在此范围内产生的损耗由货主承担。

  (二)溢短:每张标准仓单所列油品的重量为100吨,入库或提货时实际油品溢短数量不超过±3%。

  第二十二条 溢短量的结算

  油品入库过程中发生的溢短由货主按照油品入库完成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最近月份燃料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在入库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直接与交割油库进行结算。

  油品出库过程中发生的溢短(扣除2‰的损耗后)由货主按照油品出库完成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最近月份燃料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在出库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直接与交割油库进行结算。

  第二十三条 交割费用

  (一)进行实物交割的买卖双方应分别向交易所支付1元/吨的交割手续费。

  (二)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若用油罐车提货,应向交割油库支付50元/吨的作业费用。

  第二十四条 在指定交割地进行的实物交收,运输由买卖双方自行解决。

  第二十五条 油品自验收合格入库后至油品出库期间,指定交割油库对所储存的油品质量、安全等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油品进出库作业开始以前及作业完成后,交割油库应当对输油管线进行扫线。

  第二十七条 交割单位:燃料油标准合约的交割单位为100吨,交割数量必须是100吨的整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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