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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2006修订)

  2、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仓储费用由卖方支付到第五交割日(含当日),第五交割日以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支付(收费标准见附件三)。

  (二)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交易所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进行配对。

  (三)第三交割日

  1、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必须在第三交割日14:00之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00之前将货款支付给卖方。

  (四)第四、五交割日

  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所清退其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第十八条 仓单流转程序

  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其流转程序如下:

  (一)卖方投资者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经纪会员以办理实物交割业务;

  (二)卖方会员将标准仓单提交给交易所;

  (三)交易所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

  (四)买方经纪会员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投资者。

  第十九条 交易保证金清退

  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货款、增值税发票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易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条 提货

  (一)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交割油库在对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货主可自行到库提货或委托交割油库代为发运。

  (二)油品出库时交割油库应对罐内油品进行循环、加温,油品出库温度应不低于40摄氏度。

  (三)质量检验

  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应委托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对交割油品的质量和数量进行现场检验。油品出库的数量检验以罐容标尺计量为准,但出库量在交易所规定的标准以下的,检验机构可选择以流量计或其他计量工具进行计量。质量检验以油罐内取样为准。样品应分为A、B两份,A样用于化验,B样封存。

  未委托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视为认可指定交割油库发货无误,交割油库不再受理交割油品有异议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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