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如A样合格、B样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油品质量合格,交割油库对混合后的库内油品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A、B样的检验费用由油库承担;
(4)如A样和B样均不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油品和库内原有油品质量均不合格,货主和交割油库对混合后的库内油品质量不合格共同承担责任,A样的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B样的检验费用由油库承担。
在以上四种情况下,货主所交付油品的质检报告均为A样检验报告。
(二) 油品入库的数量检验,以罐容标尺计量为准。
第十三条 货主的质量责任
货主应确保所交割油品达到交易所规定的质量标准。如因货主交割油品质量不合格而导致整个油罐内油品变质(达不到交易所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货主应承担全部责任。交割油库如认为油品有可能存在潜在质量问题的,可以要求货主的油品在检验合格后再卸货。
第十四条 货主监收
油品入库时,货主应到指定交割油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
第十五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国产燃料油:必须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原件。
(二)进口燃料油:必须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放行单原件(交易所复印后退还)及法定的商品检验证书和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原件。
第十六条 签发标准仓单
(一)交易所审证
入库完毕并验收合格后,会员持交割必备单证到交易所办理审证手续。交易所审查合格后,通知指定交割油库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签发标准仓单。
(二)油库签发标准仓单
指定交割油库接到交易所指令后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签发标准仓单。
第十七条 到期合约交割程序
到期合约交割必须在合约交割月份的第一至第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该五个交割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一)第一交割日
1、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格式由交易所统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