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上述证明材料外,交易所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以要求会员或客户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交易所将按照会员或客户的交易部位和数量、现货经营状况、对应期货合约的持仓状况、可供交割品在交易所库存、以及期现价格是否背离等,确定其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不超过其所提供的相关套期保值证明材料中所申报的数量。
全年各合约月份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累计不超过其当年生产能力、当年生产计划或上一年度该商品经营数量。
第十三条 未获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会员或客户,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在进入合约交割月前第二月和交割月前第一月时,将参照燃料油期货品种限仓制度规定的额度执行,并按此额度标准转化为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第四章 套期保值交易
第十四条 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应当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前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套期保值者可以一次申请多个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第十五条 获准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第一月的15日前,按批准的交易部位和头寸建仓。在规定期限内未建仓的,视为自动放弃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第十六条 套期保值交易头寸自交割月前一月第一交易日起不得重复使用。
第五章 套期保值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交易所自收到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申请后,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审核,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通知其准予办理;
(二)对不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通知其不予办理;
(三)对相关证明材料不足的,告知申请人补充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交易所对会员或客户提供的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及期货、现货市场交易行为可随时进行监督和调查,会员及相关客户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