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
(经大连商品交易所第二届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 自2011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席位管理
第三条 交易席位是会员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交易的通道。
交易席位分为场内交易席位和远程交易席位。远程交易是指会员在其营业场所,通过与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联网的通信系统直接输入交易指令、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
第四条 会员在取得会员资格后,即取得一个场内交易席位。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增加交易席位。
第五条 会员增加交易席位仅是增加该会员的交易通道,交易所对会员的持仓限额、风险控制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不变。
第六条 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
(二)自申请之日起前三个月成交量连续排名前50位,或从事交易所期货交易的单量较多;
(三)交易所要求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 须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增加场内交易席位申请表》;
(二)近一年期货经纪业务的基本情况;
(三)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说明;
(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增加场内交易席位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后,会员须与交易所签订协议书,协议期限为一年。使用费按年收取,每年为2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