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会员应当加强出市代表管理,需辞退、更换出市代表或者出市代表从会员处离职的,应当及时到交易所办理撤销委托手续,并交还出市代表证。因未及时办理撤销手续或者退回出市代表证所造成的后果,由会员承担。
第三十条 除会员合并、分立、破产以及经会员同意外,被撤销出市代表授权的人员,交易所在三个月内不受理其到其他会员处任出市代表的注册申请。
第四章 交易编码制度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制度。
交易编码是由交易所分配给会员、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专用代码,是进行交易、结算、交割和标准仓单确认的依据。
交易编码分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编码和客户交易编码。
第三十二条 交易编码由会员号和客户编号两部分12位数字组成,其中前四位是会员号,后八位是客户编号。
第三十三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编码原则上为一个,确需增加交易编码的,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阐明理由。交易所根据交易情况决定是否添加。
第三十四条 一个客户同一时期内在交易所只能有一个客户编号,但可以在不同的期货公司会员开户,其交易编码只是四位会员号不同,而八位客户编号必须相同。
第三十五条 期货公司会员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为客户提出开户申请。
期货公司会员为客户开户时,应当将客户申报材料输入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系统自动查询该客户是否已在交易所注册客户交易编码;已经注册的,客户使用原客户编号;尚未注册的,由系统自动分配客户编号。
第三十六条 会员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提出客户交易编码注销申请。
第三十七条 每个交易日下午4时30分以后,交易所将会员服务系统中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开户的客户交易编码审批为同意开户,并将客户交易编码输入计算机交易系统,自下一交易日起进行交易。同时,交易所将会员服务系统中所有申请注销的客户交易编码的状态审批为同意注销,填写注销日期,并将客户交易编码从计算机交易系统中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