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7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8日)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
(2009年3月28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期货交割行为,根据《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交易所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商品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交割仓库)及指定质检机构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条 期货交割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期货交割实行三日交割法。
第三条 客户的期货交割须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交割结果由客户承担。
第四条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得交割;持仓量为非交割单位整数倍的相应持仓不得交割。
进入交割月前,不得交割的客户应当将交割月份的相应持仓予以平仓。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自然人客户不得开新仓,交易所有权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予以强行平仓。不得交割的持仓被配对的,交易所对其处以合约价值(按配对日交割结算价计算)10%的违约金,违约金支付给对方,终止交割;买卖双方均属上述情况的,交易所按本条规定比例核算的金额对双方进行处罚,终止交割。
第二章 期货交割标准
第一节 小麦
第五条 小麦包括硬白小麦(以下简称硬麦)和优质强筋小麦(以下简称强麦)
第六条 交割单位:10吨。
第七条 硬麦交割适用国家标准。
基准交割品:符合GB 1351-2008《小麦》的三等硬白小麦。
交割硬麦入库时的降落数值应在260-420S之间。
替代品及升贴水:
(一)不完善粒≤8.0%(其中,生芽粒小于等于2.0%,生霉粒小于等于2.0%),其他指标符合GB1351-2008的二等以上硬白小麦可替代交割,不升水;
(二)水分超12.5%,但在13.0%以内的,交割仓库应接收,每超0.1%扣量0.2%;
(三)杂质超1.0%,但在1.2%以内的,交割仓库应接收,每超0.1%扣量0.2%。
第八条 强麦交割标准由交易所依法自行制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用优质强筋小麦标准》(Q/ZSJ 001-2003)(以下简称《强麦所标》,见附件一)的二等优质强筋小麦。
替代品及升贴水:
(一)符合《强麦所标》的一等强麦升水30元/吨;
(二)同等级强麦不完善粒大于6.0%小于10.0%的(其中霉变粒小于等于2.0%),贴水10元/吨。
第九条 硬麦接收、储存、发运采用散粮方式。强麦接收、发运采用散粮方式;储存采用麻袋包储与散粮存储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节 棉花
第十条 棉花合约按序号排列,分为一号棉和交易所公告的其他序号棉花。
第十一条 一号棉交割单位:185包±5包(227包10公斤/包),对应8手期货合约。
第十二条 一号棉交割适用国家标准。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棉花 细绒棉》(GB1103-2007)规定的328B级国产锯齿细绒白棉。
期货交割棉实行分级计价。分级计价按重新检验的结果计算:
(一)有主体品级的棉花,各品级棉花分级计价。主体品级确定方法:按批检验时,占80%及以上的品级,其余品级仅与其相邻。
(二)无主体品级的棉花,以累计方式产生结算品级,累计棉花按结算品级与未累计棉花分级计价。结算品级确定方法:根据按批检验结果,从高品级起依次降级累计,直至累计比例大于等于80%的品级,且未累计品级仅与其相邻。
替代品及升贴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棉花 细绒棉》(GB1103-2007)规定的,主体品级和按本条第三款第(二)项累计产生的结算品级为四级及以上,长度级为28毫米及以上,马克隆值级为A级和C2级的国产锯齿细绒白棉,可以替代交割。
(一)品级升贴水:符合GB1103-2007规定的国产锯齿细绒白棉一级升水450元/吨,二级升水300元/吨;四级贴水500元/吨;五级贴水1300元/吨。
(二)长度升贴水:棉花的平均长度大于或等于30毫米以上的,升水100元/吨。
(三)主体马克隆值级为A级的棉花,升水50元/吨;主体马克隆值级为C2级的棉花,贴水100元/吨。
(四)每交割单位棉花中,抽样检验时发现异性纤维的包数为1包的,正常交割;超过1包的,每发现一包增加贴水200元/吨。
升贴水随货款一并结算。
第十三条 N年产锯齿细绒白棉从N+1年8月1日起每日历日贴水4元/吨,至N+2年3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止。
第十四条 棉花包装及包装物应符合国家有关棉花包装规定。
第三节 白糖
第十五条 交割单位:10吨。
第十六条 白糖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及本细则规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白砂糖》(GB317-2006)(以下简称《白糖国标》)规定的一级白糖。
替代品及升贴水:
(一)符合《白糖国标》的一级和二级(色值小于等于170IU)的进口白糖(含进口原糖加工而成的白糖)可以交割;
(二)色值小于等于170IU,其他指标符合《白糖国标》的二级白糖,可以在本制糖年度(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的9月和该制糖年度结束后的当年11月合约替代交割,贴水标准为50元/吨;
第十七条 N制糖年度生产的白糖,只能交割到N制糖年度结束后的当年11月份,且从当年9月合约交割起(包括9月合约交割)每交割月增加贴水20元/吨,即9月贴水20元/吨,11月贴水40元/吨,贴水随货款一并结算。
第十八条 白糖包装应符合《白糖国标》的规定。
进口白糖的标志、标签,除应含有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厂商名称、生产日期等内容外,其他内容不作要求。
白糖包装有霉变、严重污染或者出现潮包、流包、真结块、有异味的,不得入库。
第四节 精对苯二甲酸
第十九条 交割单位:5吨。
第二十条 精对苯二甲酸(以下统称PTA)交割质量标准适用《工业用精对苯二甲酸》(SH/T 1612.1-2005)。
基准交割品:符合SH/T 1612.1-2005质量标准的优等品PTA。
基准交割品必须是经交易所认定的PTA生产厂家生产的商品。具体生产厂家由交易所公告。
交易所有权调整交割品生产厂家。
第二十一条 出现破包、潮包、结块、严重污染等情况的,不得入库。
第五节 菜籽油
第二十二条 交割单位:5吨。
第二十三条 菜籽油交割标准由交易所依法自行制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用菜籽油标准》(Q/ZSJ 003-2007)(以下简称《菜籽油所标》,见附件二)四级质量指标的菜籽油。
替代品及升贴水:
(一)符合菜籽油所标三级、二级、一级质量指标的菜籽油可以替代交割,无升贴水。
(二)“加热试验(280℃)”项目中,仅0.5≤蓝色增加值≤1.0,其他指标符合基准交割品质量要求的菜籽油,可以替代交割,贴水30元/吨。该菜籽油须以菜籽原油标示。
第二十四条 自每年6月1日(含该日)起至当年12月1日止(不含该日)入库的菜籽油,其酸值不得超过2.3mg/g,过氧化值不得超过3.5mmol/kg,色泽黄35红不超过6.0。
自每年12月1日(含该日)起至次年6月1日止(不含该日)入库的菜籽油,其酸值不得超过2.5mg/g,过氧化值不得超过4.0mmol/kg,色泽黄35红不超过6.5。
菜籽油出库时,应符合《菜籽油所标》及本细则规定。
第六节 早籼稻
第二十五条 交割单位:10吨。
第二十六条 早籼稻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国家相关规定及本细则规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稻谷》(GB1350-1999)及本细则规定的三等及以上等级早籼稻谷。
替代品及升贴水:
(一)早籼稻的整精米率小于50%但不小于44%的,无升贴水。
(二)早籼稻入库时,水分≤13.5%的,足量入库。13.5%<水分≤14.5%的,以13.5%为基准,水分每超0.1%,扣量0.2%(仅适用于江西、湖南、湖北等主产区)。
(三)早籼稻出库时,水分<13.5%的,水分减量部分由提货人承担。水分>13.5%的,以13.5%为基准,水分每超0.1%,补量0.1%,由交割仓库承担(仅适用于江西、湖南、湖北等主产区)。
(四)早籼稻杂质超过1.0%但不超过1.5%的,扣量0.5%。
第二十七条 早籼稻生产年度为每年的8月1日至次年的7月31日(以下同)。
入库早籼稻的脂肪酸值不得超过以下规定:本生产年度产早籼稻脂肪酸值不得高于21mg/100g(干基),高于21mg/100g(干基)的,视为非本生产年度产早籼稻。非本生产年度产早籼稻脂肪酸值不得高于25mg/100g(干基)。
本生产年度产早籼稻入库时,黄粒米不得超过0.5%;非本生产年度产早籼稻入库时,黄粒米不得超过0.7%。出库早籼稻的黄粒米不得超过1.0%。
第二十八条 非本生产年度产早籼稻交割时贴水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三章 交割基准价与升贴水
第二十九条 硬麦、强麦、一号棉、白糖各期货合约的交割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仓库交货的含税价格。
PTA期货合约的交割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仓库出库时的汽车板交货的含税价格。
菜籽油期货合约的交割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仓库出库时的车船(汽车、火车、轮船)板交货的含税价格。
早籼稻期货合约的交割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仓库的散粮交货(不含包装物)含税价格。
第三十条 交割仓库升贴水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通用仓单的重量溢短的计价标准由交易所每年公告一次。
适用通用标准仓单品种的替代品升贴水、交割仓库升贴水和重量溢短价款在仓单注册、注销时划转,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标准仓单注册人向标准仓单注销人开具,交割仓库负责监督。交割仓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收取押金,增值税发票开具后押金应予退还。
第四章 交割流程
第三十二条 一号棉期货合约在最后交易日之前的配对原则:
(一)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持有交割月合约和标准仓单位的卖方会员可在每个交易日下午2时30分之前,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提出交割申请。卖方提出棉花期货交割申请时,需同时提交相应的棉花仓单信息。
(二)买方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响应卖方会员的交割申请(选择棉花仓单);买方会员响应的,即视为确认,买卖双方均不得撤销。未得到买方会员响应的,卖方会员可于申请当日下午2时30分之前撤销交割申请;没有撤销的,由计算机系统判为作废。当日闭市后,交易所按确认结果进行配对(即配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