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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2009修订)


  第六十二条 会员应当承担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期内的手续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其他相关费用包括有价证券的仓储费、保管费等相关费用。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手续费收取标准由交易所规定并公告。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手续费在充抵关系解除时收取。

  有价证券的仓储费、保管费等按有关规定交纳。

  第六十三条 交易所应当建立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相关资料的保管制度,完善相关手续。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业务的相关资料保管期限与会计档案相同。

第六章 风险与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期货交易风险防范实行分级负责制度。交易所防范会员风险,会员防范客户的风险。

  第六十五条 会员对其在交易所成交的合约负有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 会员不能履行合约义务时,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一)动用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二)暂停开仓交易;

  (三)按规定强行平仓,直至用平仓后释放的保证金能够履约为止;

  (四)将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变现,用变现所得履约赔偿。

  第六十七条 采取前条措施后会员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交易所可采取以下清偿措施:

  (一)转让会员资格,用转让所得抵偿;

  (二)经理事会批准,动用风险准备金进行履约赔偿;

  (三)动用交易所的自有资产进行履约赔偿;

  (四)通过法律程序继续对该会员追偿。

  第六十八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由交易所设立,用于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交易所难以控制的风险带来的亏损。

  第六十九条 风险准备金的来源:

  (一)交易所按手续费收入20% 的比例提取;

  (二)符合国家财政政策规定的其他收入。

  当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一定规模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不再提取。

  第七十条 风险准备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户存储。

  第七十一条 风险准备金的动用必须经交易所理事会批准,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附则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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