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价证券价值的80%;
(二)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
第五十六条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生效当日,交易所结算部门按照充抵金额进行账务核算,同时增加会员保证金。
第五十七条 有价证券每次充抵保证金的期限为6个月。
第五十八条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状况调整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金额及实际可用充抵金额。
充抵期限内,交易所结算部门负责对因有价证券价值变化导致的充抵金额进行核查调整。有价证券的价值涨跌幅度达到10%及以上(含10%)时,交易所可以对充抵金额作相应调整;交易所结算部门按照核算后需要调整的充抵金额出具调增(减)充抵金额通知书,同时调整会员保证金。
充抵期限内,会员配比货币资金不足时,交易所按照充抵保证金配比规定即时对该会员的实际可用充抵金额作相应调减;会员增加货币资金时,交易所按照充抵配比规定即时调增其实际可用充抵金额。
第五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取消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额度:
(一)使用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会员或者客户运用资金出现较大风险并有可能危及交易所合法权益的;
(二)充抵期内,市场出现较大风险,并有可能危及交易所合法权益的;
(三)有价证券所对应的货物出现瑕疵或者发生重大风险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停止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
取消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额度的当日,交易所结算部门减少会员保证金,同时计算并收取充抵保证金手续费。会员保证金不能满足结算要求的,有价证券充抵关系不得解除。
第六十条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期满,交易所解除充抵关系,应当减少会员保证金,向会员返还有价证券。充抵期内,会员提出申请要求提前解除充抵保证金的,必须在弥补应交保证金之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取回充抵的有价证券。
解除标准仓单充抵关系时,结算部门当日办理仓单解除充抵保证金手续。
解除国债及其他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时,结算部门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解除充抵保证金手续,归还其原有的有价证券。
第六十一条 有价证券所充抵的保证金不能全额及时清偿时,交易所有权将用作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按市场价兑现或者变现,用于清偿其充抵的保证金和相关债务。清偿后有余额的,将余额部分退还会员;兑现或者变现金额不足以清偿其充抵的保证金和相关债务的,交易所有权向会员追索。
兑现或者变现时,有价证券可以分割的,按其不能清偿的保证金数额、充抵费用、兑现或者变现费用以及相关费用等的合计数额进行分割兑现或者变现;有价证券不能分割的,全部兑现或者变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