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郑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2009修订)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会员出金标准做适当调整。

  第三十八条 会员或者客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限制会员出金:

  (一)涉嫌重大违规,经交易所立案调查的;

  (二)因投诉、举报、交易纠纷等被司法部门、交易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正式立案调查,且正处在调查期间的;

  (三)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九条 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每一会员的盈亏、交易手续费、保证金等款项进行结算。结算结果是会员核对当日有关交易并对客户结算的依据,会员可通过会员服务系统于每交易日下午4时以后核收结算结果。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供时,交易所另行通知提供结算结果的时间。

  第四十条 会员应当每天及时获取交易所提供的结算报表,做好核对工作,妥善保存。

  第四十一条 会员对结算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遇特殊情况,会员可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后 2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规定时间内会员没有对结算结果提出异议的,视作会员已认可结算结果的正确性。

  第四十二条 交易所在每月的第一个交易日向会员提供上月的《会员保证金核对单》,作为会员核查交易账簿记录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由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提出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可进行客户移仓。

  客户移仓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期货公司会员同意移入和移出仓位的申请书、客户同意移仓的申请书及客户持仓的详细清单。

  第四十四条 移仓申请经批准后,交易所与期货公司会员约定具体的客户移仓结算日。

  客户移仓结算日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所为期货公司会员实施客户移仓,并提供客户移仓前和移仓后的持仓清单由期货公司会员确认。

  移仓内容仅包括客户的持仓不包括当日的盈亏、交易手续费、保证金等其他款项。

第四章 交割结算

  第四十五条 会员进行交割,应当按规定向交易所交纳交割手续费。具体标准在交割细则中载明。

  交割手续费在交割日结算时由交易所直接从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第四十六条 交割货款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同时划转。

  第四十七条 交割结算价的规定见交割细则。交割商品货款以交割结算价为基础,加减相应的升贴水和包装款。包装款按交易所公布的标准结算。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